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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下半年示范区门诊慢性病申报鉴定工作在我院开始啦!

来源: 时间:2020-10-19点击数:

10月19日,2020年下半年示范区门诊慢性病申报鉴定工作在我院拉开帷幕。为做好申报鉴定工作,院班子高度重视,结合今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从申报流程、疫情防控、人员组织等方面进行安排。

示范区门诊慢性病申报鉴定“疫情预检分诊点”

上午8点钟,申报鉴定慢性病的群众就络绎不绝的来到医院专门设定的“疫情预检分诊点”,工作人员提前准备了座椅,为未佩戴口罩的群众免费发放口罩。经测量体温正常、手部酒精消毒、佩戴口罩后,由工作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并发放“慢性病申报鉴定号码牌”。

工作人员为群众发放口罩并教其如何佩戴

 

经测量体温正常、手部酒精消毒、佩戴口罩后,由工作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并发放“慢性病申报鉴定号码牌”。

因来院申报鉴定慢性病群众多为上岁数或行动不便者,为避免长时间等待以及人群聚集,我院专门设置两个诊室为鉴定办公室,材料齐全的群众根据领取的“鉴定号码牌”,分单、双号到相应诊室进行申报鉴定。经专家组认定后填写《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

专家组成员为群众鉴定申报资料

在申报鉴定工作结束后,我院将把符合条件的群众资料汇总上报至示范区医保办。示范区医保办制卡完成后,交由辖区内各乡卫生院统一发放。

门诊慢性病如何申报鉴定

申报鉴定病种

1.恶性肿瘤

2.异体器官移植

3.系统性红斑狼疮

4.肾病综合征

5.强直性脊柱炎

6.类风湿性关节炎

7.肺心病

8.冠心病(非隐匿型)

9.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0.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

11.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

12.2型糖尿病伴多并发症

13.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

14.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综合症(合并有脑血管病)

15.结核病

16.精神病

17.癫痫

18.丙型肝炎

19.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申报鉴定

1.鉴定医院

示范区人民医院(南阳医专第三附属医院)

2.程序

符合门诊慢性病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填写《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病情证明资料,病情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原医疗机构病历复印专用章;向示范区人民医院门诊慢性病鉴定办公室提出申请,根据专家组认定结果,经公示后,发放《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卡》。

治疗和报销

根据分级诊疗原则,方便辖区群众就医,对于已取得《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卡》的门诊慢性病病人首选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超出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能力的门诊慢性病病人可选择示范区人民医院(南阳医专第三附属医院)、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宛城区第一人民医院、宛城区中医院进行治疗。

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按照65%的比例报销(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按实时政策执行),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

申报时间及地点

1.门诊慢性病工作按要求一年两次

2.本次鉴定时间为2020年10月19日至10月29日(逾期不予受理)

3.鉴定工作分乡进行,具体时间:

新店乡:10月19日至10月21日;

白河办事处:10月22日至10月23日;

姜营办事处:10月24日至10月25日;

枣林办事处:10月26日至10月27日;

查漏补缺:10月28日至10月29日。

4.地点:示范区人民医院(南阳医专三附院)门诊楼一楼 慢性病鉴定办公室。

其他事项

慢性病卡到期的参保人员,请本人携带身份证复印件、慢性病卡复印件,就诊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交到各村卫生所或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汇总上报示范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公室进行审核后,办理延期手续。

经规范诊断确诊为“两病”既高血压病、糖尿病,需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参保地医保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患者,在乡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两病”卡,门诊用药报销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合规费用按50%比例报销,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

根据南阳市医疗保障局、南阳市财政局、南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阳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宛医保【2019】59号)文件精神,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规范诊断确诊为“两病”,需采取药物治疗者,可享受“两病”保障待遇。

1、经鉴定未达到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可向乡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办理“两病”卡申请。

2、“两病”待遇首先按门诊统筹政策给予用药保障,在门诊统筹年度限额用完后,高血压年度增加150元限额,糖尿病年度增加170元限额,若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则年度增加200元限额。增加限额部分的合规费用按50%比例报销。

3、“两病”门诊待遇与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及住院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4、实施“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的医疗机构要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保持一致、统一管理,以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依托,原则上以乡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

咨询电话

门诊慢性病鉴定电话:

0377——62238623。

示范区医保政策咨询电话:

0377——6223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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