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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若干意见和市十项规定精神处理办法(试行)

来源:南阳医专第三附属医院 时间:2015-06-04点击数: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若干意见和市十项规定精神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若干意见和市十项规定,促进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切实改进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树立务实为民、廉洁高效的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监督检查暨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若干意见和市十项规定精神,有以下行为:

(一)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简报无实际内容,与中央精神不符的;

(二)下基层调研迎来送往、走形式、走过场、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

(三)用公款旅游、送礼、相互宴请、大吃大喝、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四)违规使用公车,超标准配备或装饰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的;

(五)以父母过寿,子女出生、过生日、参军上学,乔迁新居,工作调整等为由,违规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

(六)工作日中午饮酒的;

(七)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

(八)上班迟到、早退、旷工,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九)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 违反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给予当事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违反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的给予当事人党政纪处分,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开曝光;

违反第四条第七款的,一律先免职,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第四条第八款的,扣发3个月津贴、补贴;1年内违反2次或2次以上者,除扣发3个月津贴、补贴外,给予党政纪处分,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开曝光。

第六条 年度内单位发生2次或一起2人至4人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责令单位主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对主要领导和纪检组长(书记)进行诫勉谈话;

年度内单位发生3次或一起5人以上(含5人)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取消单位年度综合评先评优资格,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纪检组长(书记)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单位屡次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若干意见和市十条规定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纪检组长(书记)先停职,再给予党政纪处分,领导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七条 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阳市纪委、南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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